2008年12月28日 星期日

武力較強的原罪?

加薩走廊烽煙再起,以色列反擊以後,各國才呼籲要自制(感覺上是對以色列說的),然後報導說的是以色列的轟炸造成了多少傷亡。

卻沒有人對哈瑪斯譴責在停火協議到期立刻發動攻擊,為何對遭受攻擊而反擊的國家要求自制?如果一個政府在人民受到武力攻擊卻要打不還手,這樣的政府如何在人民前立足?

在台灣,連多協談、收兩隻貓熊都被說成賣台,如果政府在被真正攻擊還無所反應,會是如何情景?

這樣的傷亡應該是挑起戰火的哈瑪斯該負的責任,卻因為反擊武力較強就要承擔?

1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那裡打著火熱

這裡應該要珍惜現在的嘴炮生活